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0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04號

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提出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原告雖於聲明異議狀記載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就法官迴避事由全未釋明,本院認無停止訴訟必要,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0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