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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9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9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最高法院刑事庭等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之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9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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