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林陳秀
- 參加人
- 孫宜煜
孫宜敏
上列上訴人、參加人與被上訴人孫紹文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與參加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與參加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705,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15,993元,未據上訴人與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與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