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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

返還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林陳秀
參加人
孫宜煜

      孫宜敏

上列上訴人、參加人與被上訴人孫紹文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與參加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與參加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705,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15,993元,未據上訴人與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與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