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富華通置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達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鴻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張信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73,7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2,2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