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

原告
曾怡華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嬛律師
被告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生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吳彥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得否提起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視被告與訴外人遠電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遠電公司)間於民國103 年7月29日簽訂之買賣合約(下稱系合約),是否因被告未依約履行業經遠電公司解除系爭合約,而被告須依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塗銷抵押權登記而定,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被告已另訴對遠電公司提出請求給付貨款訴訟,業經本院於105 年2 月5 日以104 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判決,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5 年度重上字第301 號審理中,有被告所提民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暨答辯狀狀、上開104 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高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301 號全卷核閱無誤。是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高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301 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