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遠電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肆拾伍萬零貳佰陸拾柒(2,645萬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367,27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