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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雅亭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告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慶圖
被告
被告
陳嘉鴻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三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被告則以對原告之美金定存單債權為抵銷,然原告另主張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事件審理中,已就原告對被告之匯率選擇權交易所生債權與前開美金定存單債權為抵銷,則另案原告對被告之匯率選擇權交易所生之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涉及本件訴訟中被告主張抵銷之美金定存單債權是否成立,是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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