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涂明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亭
- 訴訟代理人
- 侯冠全律師
- 被告
-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慶圖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嘉鴻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宗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孟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三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被告則以對原告之美金定存單債權為抵銷,然原告另主張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事件審理中,已就原告對被告之匯率選擇權交易所生債權與前開美金定存單債權為抵銷,則另案原告對被告之匯率選擇權交易所生之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涉及本件訴訟中被告主張抵銷之美金定存單債權是否成立,是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