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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僑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榮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何顯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300元。然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8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 元,請求命被上訴人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另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800 元。是上訴人尚欠裁判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尚欠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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