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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上訴人
照嘉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華
上訴人
國風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巴黎香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24,360元【計算式:369,732×(32.11+24.36+10.55)+35,995+8,926≒24,824,3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