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添進
- 被告
-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靖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