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淑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與訴外人傅裕翔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7月15日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協議書上載明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0元(見原審卷一第55頁),與原審起訴時相隔未滿1年,堪以認定其客觀市場交易行情,並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坐落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1小段 │ ├────┼─────────────────────┤ │地號 │767 │ ├────┼─────────────────────┤ │地目 │建 │ ├────┼─────────────────────┤ │面積 │14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60000分之9530 │ └────┴─────────────────────┘ ┌──────────────────────────┐ │建物 │ ├────┬─────────────────────┤ │坐落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1小段 │ ├────┼─────────────────────┤ │建號 │388 │ ├────┼─────────────────────┤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 ├────┼─────────────────────┤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層數 │5層 │ ├────┼─────────────────────┤ │層次 │2層 │ ├────┼─────────────────────┤ │層次面積│128.86平方公尺 │ ├────┼─────────────────────┤ │總面積 │128.86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