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淑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與訴外人傅裕翔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7月15日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協議書上載明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0元(見原審卷一第55頁),與原審起訴時相隔未滿1年,堪以認定其客觀市場交易行情,並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坐落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1小段          │
├────┼─────────────────────┤
│地號  │767                    │
├────┼─────────────────────┤
│地目  │建                    │
├────┼─────────────────────┤
│面積  │14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60000分之9530               │
└────┴─────────────────────┘
┌──────────────────────────┐
│建物                        │
├────┬─────────────────────┤
│坐落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1小段          │
├────┼─────────────────────┤
│建號  │388                    │
├────┼─────────────────────┤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
├────┼─────────────────────┤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
├────┼─────────────────────┤
│層數  │5層                    │
├────┼─────────────────────┤
│層次  │2層                    │
├────┼─────────────────────┤
│層次面積│128.86平方公尺              │
├────┼─────────────────────┤
│總面積 │128.86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9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