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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59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59號

抗告人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法定代理人
林政道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源磯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五九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5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