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毅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鑫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煊惠
蕭佩雯
張雯澤
賴英如
林彥懷
李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205,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23,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