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花文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蓓榛(原名:蕭照芬)、林鈺勳、林靚晴(即林筑萱)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9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