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01號
105年度亡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田忠義
- 聲請人
- 邱國美
- 代理人
- 劉明鏡律師
- 聲請人
- 高祥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高國勇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高國勇(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8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共計新臺幣貳仟元由高國勇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田忠義、邱國美為失蹤人高國勇之債權人,聲請人高祥雲為失蹤人之孫。失蹤人原居於新北市○○區○○里0鄰○○00號之2,民國104年8月8日,因蘇迪勒颱風豪雨造成新北市烏來區忠治里多處土石坍方,並發生嚴重土石流,沖毀失蹤人居住之民宅,致失蹤人至今下落不明,其所遭遇之特別災難終了已滿1年,爰均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田忠義、邱國美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續字第42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並於本院105年10月3日訊問時陳述綦詳;而聲請人高祥雲主張之事實,亦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戶籍謄本為證;此外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5年10月14日新北警店治字第1053348339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5年11月7日新北消救字第1052129983號函及所附執行104年蘇迪勒風災報案紀錄及烏來區搜救概要、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6年9月25日新北字第106368773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6年9月29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63135600號函、失蹤人之勞工保險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料附卷可考,是本件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自104年8月8日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4年8月8日因遭遇特別災難,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同日該特別災難終了,而自104年8月8日計算至105年8月8日止,失蹤屆滿1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