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執字第6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執字第6號

聲請人
張時霖
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代理人
劉景嘉律師
相對人
麻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蘭
相對人
黃立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一○五年度仲聲忠字第六號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一、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709萬1016元正。其中新台幣700萬元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餘新台幣9萬1016元自民國105年1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仲裁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麻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簽有投資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相對人黃立成為連帶保證人,因兩造間就系爭合約生有爭議,聲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進行仲裁,經該會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作成105年度仲聲忠字第006號仲裁判斷書,判定「一、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709萬1016元正。其中新台幣700萬元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餘新台幣9萬1016元自民國105年1 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三、仲裁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惟相對人迄今尚未給付,爰依仲裁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經查,本件聲請除經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5 年度仲聲忠字第006 號仲裁判斷書為證外,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仲裁事件全卷,確定上開仲裁判斷書已經送達相對人無訛。本院審酌結果,認本件聲請核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執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商務仲裁執行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