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江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麗芬
- 即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萬0,452元【計算式:500萬元+115萬0,452元(美金36,000元上訴人起訴之日即民國105年10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957=1,150,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