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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30號

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30號

上訴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4,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3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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