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景南
- 被上訴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4,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