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 0,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