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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

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 0,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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