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告
陳寶樹
原告
林秀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
被告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法定代理人
辛在勤
訴訟代理人
林斯健
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
複代理人
蕭淨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主文有脫漏,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判決主文漏未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