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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陳沛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宛奇即安妙膠囊咖啡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1萬2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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