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陳沛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宛奇即安妙膠囊咖啡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1萬2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