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陳沛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宛奇即安妙膠囊咖啡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1萬2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宛奇即安妙膠囊咖啡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1萬2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