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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原告
曾堉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0,25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幣20,9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敘明訴之聲明各項金額、計算方式及法律依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2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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