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強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強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