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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告
李善溶
原告
許聿緹
原告
李卉心
原告
郭庭妤
原告
鄭雅鎂
原告
宋欣頤
原告
高碩君
原告
吳明徽
原告
蔡 佳
原告
余嘉莉
原告
林建宇
原告
蔣佳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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