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3號原 告 李善溶 許聿緹 李卉心 郭庭妤 鄭雅鎂 宋欣頤 高碩君 吳明徽 蔡 佳 余嘉莉 林建宇 蔣佳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微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