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三上正治即香港商三洋聯合有限公司商用設備分公
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香港商三洋聯合有限公司商用設備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三上正治(護照號碼:MM0000000)為香港商三洋聯合有限公司商用設備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三洋聯合有限公司商用設備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香港商三洋聯合有限公司商用設備分公司(下稱三洋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董事會議事錄、清算完結報告狀、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法院書狀、帳冊清表等文件呈送在案,經三洋公司董事會決議由聲請人即三洋公司之清算人三上正治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三上正治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105年9月6日董事會議事錄、清算完結報告、保存簿冊及文件明細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17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