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許秋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債務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興公司)歷年因稅款、律師費、訴訟費用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512 萬5,251 元,無法負擔,由債權人墊付478 萬609元(減縮後之請求),由於債務人受有利益,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返還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611號刑事判決書,聲請人所交付上開款項係欲作為損害建興公司未清算完結之財產及全體股東權益之款項,乃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是依民法第180 條第4 款之規定,不得請求返還。故聲請人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建興公司返還478 萬609 元,於法亦有未合,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