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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42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420號

聲請人
秦徐喜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士林地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轉本院審理,惟因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其發行公司為「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設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此經本院調閱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足憑,因之,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應專屬於士林地院管轄,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顯有違誤,故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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