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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12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蔣惠玲
相對人
周麗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周志明、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周志明與聲請人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2,43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周志明未依約清償,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客戶全行歸戶查詢、放款帳卡明細(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周志明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1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1 │臺北巿│中正區  │南海段│二小段│166             │建│1086        │1743/120000   │                              │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214  │臺北巿中正區羅│南海段二小段16│鋼筋混凝土造  │七層  95.83           │陽台  8.16│全部  │含共有部分持分  │
│    │      │斯福路2段70號7│6地號         │              │                      │          │      │                │
│    │      │樓之2         │              │              │                      │          │      │                │
├──┼───┼───────┼───────┼───────┼───────────┼─────┼───┼────────┤
│002 │1238  │臺北巿中正區羅│南海段二小段16│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  917.73      │          │3/24  │含共有部分持分  │
│    │      │斯福路2段70號 │6地號         │              │                      │          │      │                │
│    │      │房屋地下二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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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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