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19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劉梓仁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
- 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聖元
- 被上訴人
- 林楊墨坭
楊美鳳
楊美會
楊美足
楊美慧
黃鉅淳
黃林阿員
黃義鈞
蔡猷良
蔡猷陞
蔡猷聰
蔡文凱
蔡猷明
王寶玲
蕭德裕
蔡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京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