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1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19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劉梓仁
相對人
即上訴人
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被上訴人
林楊墨坭

      楊美鳳

      楊美會

      楊美足

      楊美慧

      黃鉅淳

      黃林阿員

      黃義鈞

      蔡猷良

      蔡猷陞

      蔡猷聰

      蔡文凱

      蔡猷明

      王寶玲

      蕭德裕

      蔡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京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