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19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劉梓仁 相 對 人 即上訴 人 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被上訴人 林楊墨坭 楊美鳳 楊美會 楊美足 楊美慧 黃鉅淳 黃林阿員 黃義鈞 蔡猷良 蔡猷陞 蔡猷聰 蔡文凱 蔡猷明 王寶玲 蕭德裕 蔡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京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