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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4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477號

聲請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鄭中平
聲請人
相對人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參仟玖佰伍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69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嗣經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95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本件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3,95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47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