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貿字第1號上 訴 人 力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PACKING BROTHERS KOREA CO.,LTD.(兄弟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