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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貿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訴人
力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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