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貿字第1號上 訴 人 力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30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