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貿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貿字第1號
- 上訴人
- 力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正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