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吳德恒
- 聲請人
- 吳鎮宇
- 相對人
- 吳德一
吳德昭
吳德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所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證,查核無誤。聲請人前所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771,192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71,192元,並應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