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4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444號

聲請人
吳德恒
聲請人
吳鎮宇
相對人
吳德一

      吳德昭

      吳德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所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證,查核無誤。聲請人前所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771,192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71,192元,並應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孫捷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4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