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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冕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周旂

      周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柒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上訴人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9,377 元(計算式:1,393,046 元×1/3 +12,465,085元×1/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146 元(計算式:46,738元-21,592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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