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冕
- 訴訟代理人
- 楊愛基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旂
周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柒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上訴人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9,377 元(計算式:1,393,046 元×1/3 +12,465,085元×1/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146 元(計算式:46,738元-21,592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