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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協同辦理提存物領取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
陳玉珍
上訴人
陳文信
訴訟代理人
陳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慶東、周家好、周宴朱間請求協同辦理領取補償費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蘭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協同辦理提存物領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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