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陳玉珍
- 上訴人
- 陳文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慶東、周家好、周宴朱間請求協同辦理領取補償費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