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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77號

上訴人
彭恩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秀美間因本院一○五年度家訴字第一七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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