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
- 原告
- 林寀志(原名林政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凱律師
- 被告
- 周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翊嘉律師
范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顯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誤,此觀諸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第五點即明,故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