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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原告
林寀志(原名林政賢)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被告
周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劉翊嘉律師

      范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顯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誤,此觀諸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第五點即明,故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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