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
第60號
- 上訴人
- 劉芷涵
- 送達代收人
- 許舒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瑋間確認遺囑真正、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