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李祖嘉
李祖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秦文莉等人間因特留分扣減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6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92號
李祖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秦文莉等人間因特留分扣減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6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