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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姜悌文羅立德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127號

上訴人
邱福棟
被上訴人
詹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 年度北小字第123 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7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提起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已逾法定20日之期間,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且毋庸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71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2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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