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邱福棟
- 被上訴人
- 詹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 年度北小字第123 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7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提起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已逾法定20日之期間,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且毋庸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71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