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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5號

上訴人
二次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邦投資有限公司、俞一欣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4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零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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