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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叁萬陸佰玖拾叁元(3,030,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46,64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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