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261號原 告 日昇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被 告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日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依原告聲請,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核發105年度司促字 第6112號支付命令予被告,請求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萬7,1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於105年6月8日收受送達前,即於105年4月27日提出異議,本件即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卷第1至2頁 、第55頁、本院卷第5頁)。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承包亞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觀音二廠建設工程,並將前開工程其中一項工程轉發包予被告施作,而原告為被告再承攬之下包,負責吊車及運輸工程。被告自工作之始,即104年6月起每月開立4個 月票期不等之支票以支付原告工程款,然被告雖就104年11 月至105年1月共計3個月之工程款,開立金額分別為17萬3,775元、15萬1,200元、12萬7,575元,發票日為105年3月28日、105年4月18日及105年4月30日之支票予原告,惟前開支票經原告提示付款後,均經銀行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且被告另積欠原告105年2月份之工程款7萬4,550元,此亦有105年2月份請款明細表可茲證明,共計積欠原告52萬7,100元。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490條承攬規定及第505條 承攬報酬請求給付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金額不爭執,伊承認有欠這款項,惟伊現在跟業主洽談結算欠伊之款項,如果可以拿到業主這邊的款項,就可以給付給原告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 490條第1項及同法第5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口頭約定之承攬契約,而被告尚積欠原告工程款52萬7,100元(計算式:17萬3,775元+15萬1,200元+12萬7,575元+7萬4,55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暨退票理由單1張、日昇昌吊卡車104年11月工作請款明細表暨作業證明書、日昇 昌吊卡車104年12月工作請款明細表暨作業證明書、104年12月15日起至25日止油壓式吊車工作日記表、日昇昌吊卡車105年1月工作請款明細表暨作業證明書、日昇昌吊卡車105年2月工作請款明細表暨作業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促司字第6112號卷第11至4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0條及第50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52萬7,100元息,應屬可採,應予准 許。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期為105年6月8日,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卷第55頁),故原告就上開應准許 金額併請求自10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人 │ 票據金額 │ 發票日 │ │ │ │ │ (新臺幣) │ │ ├──┼─────┼────────────┼──────┼──────┤ │ 01 │HA0903984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7萬3,775元 │105年3月28日│ ├──┼─────┼────────────┼──────┼──────┤ │ 02 │FD4697919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5萬1,200元 │105年4月18日│ ├──┼─────┼────────────┼──────┼──────┤ │ 03 │FD4697924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2萬7,575元 │10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