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施工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 第36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