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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84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顯超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聖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許明玉即鑫宇科技工程行、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明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追加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貳佰零捌元,扣除反訴原告先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仟參拾陸元(即反訴被告許明玉即鑫宇科技工程行部分),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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