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大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於109年12月24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917,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7,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