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