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胡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