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君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6,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6,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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