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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君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6,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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