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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葉邦友
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葉邦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第1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提出之更生方案,經轉知債權人後未經可決,且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台幣1,200萬元,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又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5年10月19日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對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表示意見,除債務人表示仍希望藉由更生程序清償債務外,債權人均無反對意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且本件亦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所定由法院逕以認定更生方案之事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裁定已於105年12月2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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