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1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舒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參拾肆元計算【計算式:(22+1)×10× 34=7,820元】)。 二、聲請人應陳報現從事何工作維生,並應提出自104年9月起迄今之工作證明。 三、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應提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另聲請人應陳報其與前配偶於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如何分擔家庭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含房屋租賃費)。 五、聲請人除向台灣人壽保險公司、中國信託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東亟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4777564號)之董事,而東亟有限公司迄至 104年12月10日始辦理暫停營業,是應說明「東亟有限公司」之設立時間、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類型、營業項目、現況及最近5年內之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